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720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141号,联系方式:13755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7岁,1990年11月30日,汉族,地址:新余市。 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 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