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720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141号,联系方式:13755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7岁,1990年11月30日,汉族,地址:新余市。
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 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