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502民初6572号
原告:新余市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负责人:黄蕗,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余市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下称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费5234.4元,并支付违约金26,172元,合计31,40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司管辖小区仙来西大道穗都大厦巡査发现,被告安装在二单元负一楼弱电间通信设备用电接入弱电间应急照明电源,物业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查找发现,该公司通信设备供电另一端为二单元18楼强电间,但电源空开为关闭状态。后致电供电公司查明,该通信公司早在2014年4月21日已在供电局开户,直接使用赣西供电局电源。该公司在供电局开户之前一直使用物业公司电源,协商为1.2元/kwh。被告共计有9台通信设备,四台设备分别安装在各单元18楼弱电间,五台设备均安装在二单元负一楼弱电间。赣西供电公司打印该公司在穗都大厦通信设备用电清单显示,该公司穗都大厦通信设备用电情况明显异常,存在窃电现象,证据确凿,具体窃电日期不得而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七十一条规定,窃电后要追补电费,并处5倍追补电费的违约金,追补电费按实际窃电量计算,如时间不明确的至少按180天算,按照窃电使用设备每月最高电量核算。具体计算如下:180天按照6个月计算,被告通信设备月最高电量为727kwh(以供电局打印清单为准)。追补电费:727kwh/月×6月×1.2元/kwh=5234.4元。违约金:5234.4元×5倍=26,172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认为被告窃电要求按4362Kwh×1.2元/kwh向其支付电费5234.4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不存在窃电行为。一般设备不出现故障,被告不会安排人员去设备房,近期被告的设备没有出现故障也没有安排人去维修,不可能会故意接原告的电线去窃电,且被告也没有必要去窃电。2、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费表可知,异常是2019年3月-2019年7月,共计5个月,而不是原告的6个月,且在5个月之内,被告已经支付了1111kwh的电费,不存在使用原告4362度电量的情况,该表也显示电费为0.68元每度左右,而不是1.2元每度。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6,172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电力法71条,罚款是由电力管理部门罚款,原告不是电力管理部门,无权要求被告以5倍的罚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信设备常需检修,被告工作人员曾于2019年1月20日到原告管辖小区_仙来西大道穗都大厦地下室检修通信设备。原告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10日在穗都大厦巡査时,发现被告安装在大厦二单元负一楼弱电间的通信设备用电接入弱电间应急照明电源,而应急照明电源属于原告所有。后原告致电供电公司查询,被告在该大厦的通信设备已于2014年4月21日在供电局开户,直接使用赣西供电局电源。该公司在供电局开户之前系使用原告电源,电费按每度1.5元计。经从赣西供电公司查询到被告在该大厦安装的电表电费清单显示,用电量基本维持在每月545度至727度之间,从2019年3月始至2019年7月,用电量出现异常,其中2019年3月322度、4月382度、5月12度、6月无、7月393度;电价:2018年4月之前为0.7802元/度,2018年5月、6月为0.7642元/度,2018年7月、8月为0.7461元/度,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为0.6997元/度,2019年5月始为0.6804元/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三张、赣西供电公司打印的被告电表用电清单、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用电协议、原告保安值班记录本,被告提交的赣西供电公司打印出的被告电表用电清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从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设备有使用原告电源的情形。被告使用原告电源,使原告产生电费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损失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首先,关于用电量,被告之前用电量基本维持在每月545度至727度之间,取平均数每月636度计算,则电量异常月份2019年3月至7月的用电量按平均数计算应为636度/月×5月=3180度,被告在这5月中已交322度+382度+12度+393度=1109度电的电费,相差3180-1109=2071度,按这时段最高电价0.6997元/度计算,差额电费为2071度×0.6997元/度=1449.08元。该差额电费1449.08元可认为是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追缴电费5倍计算的违约金问题,原告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院认为,该条规定为电力部门针对窃电行为执行的罚款措施,原告不是电力法规定的执法部门,无权对被告进行罚款,被告亦不是与原告签订用电协议时违约,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人民币1449.08元;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新余市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3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