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2741号 原告:***,女,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 被告:***,男,199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141号。 负责人:黄蕗。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