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2741号
原告:***,女,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
被告:***,男,199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141号。
负责人:黄蕗。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