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502民初644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玉带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园北路园中苑综合楼第2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园北路园中苑综合楼第20栋。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第一被告)、被告***(下称第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29,239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2- 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的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违约金共计9111元);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4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新余仁合骨科医院弱电系统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第一被告的综合弱电系统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2020年11月20日,案涉工程经第一被告验收。此后,第一被告拒不支付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229,239元。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唯一股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二被告辩称,1.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229,239元属实,但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案涉工程系第二被告变更一人公司之前施工的,第一被告于2021年3月5日变更为第二被告一人股东,且于2021年7月1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停业,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不存在人格混同,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新余仁合骨科医院综合弱电系统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第一被告的综合弱电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4%,剩余6%质保金分三年三次付清;如第一被告不按合同约定进 -3- 行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0.5‰向原告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2020年12月4日,案涉工程经第一被告验收合格。2021年4月22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并载明:“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承诺开票金额257,2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回款”。 另查明,2021年3月5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第一被告出资人由***、第二被告变更为第二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第一被告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一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29,239元,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29,2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第一被告约定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第一被告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违约金3,504.53元(229239÷365天/年×93天×6%),并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独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一被告财产独立于第二被告的财产,故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239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504.5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29,239元; 二、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04.5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元,已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中国 -5- 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