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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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1616号之一
原告:南昌汇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长虹大道昌运路产业园内第四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玉带中路11号。
负责人:黄蕗,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B座六层602。
原告南昌汇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南昌汇龙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汇龙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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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南昌汇龙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3元,减半收取4,601.5元,由原告南昌汇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廖 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