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704号
原告:***,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玉带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502064。
法定代表人:黄蕗,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