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288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

被告: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计4240元,保全费2970元,由***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舒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