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288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
被告: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计4240元,保全费2970元,由***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舒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