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7674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13元,合计3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