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额民一初字第169号 原告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1元,减半收取11676元,由被告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1675元,予以退还原告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宝音其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