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02民初603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常福启,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 宪 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宝多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