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321执173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常福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元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1600元,被执行人**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交纳案款59775元及诉讼费10018元、执行费8607元。申请执行人临汾顺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放弃案件款109328.0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