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2386号
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由本院向原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退回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