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314号 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0400270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5日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