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314号
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0400270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5日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牧南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