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426号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宁,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怀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2元,由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程凯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