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7046号
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号。
法定代表人:牟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凤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