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931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宝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志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