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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数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5民初1190号 原告:***,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北京数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数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