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3820号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与被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认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