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2民初423号 原告:***,女,1989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4至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889415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19411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2024年12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