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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京01行初875号 原告**。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本院释明,被告就原告所提申请履责事项,在诉讼中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