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步行街**楼,组织机构代码58720343-9。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841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