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步行街**楼,组织机构代码58720343-9。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841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