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229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步行街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被告(系追加):***,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系追加):***,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841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