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6民初2762号
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褚某,职务: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住址: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镇长,身份证号:XXX。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村主任,身份证号:XXX。
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8.00元,减半收取计7094.00元,由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