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将军营镇人民政府等与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6民初2762号 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褚某,职务: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住址: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镇长,身份证号:XXX。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村主任,身份证号:XXX。 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满族自治县某乙、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8.00元,减半收取计7094.00元,由原告丰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