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原审被告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再次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案号:(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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