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韩城xxxxx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250号
原告:北京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韩城xxxxx局。
负责人:郭xx。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xxxxx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