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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韩城xxxxx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250号 原告:北京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韩城xxxxx局。 负责人:郭xx。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xxxxx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