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2民初4731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6号科创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