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聊城耀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7127号 原告:聊城耀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耀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聊城耀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耀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耀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聊城耀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