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1102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6号科创大厦南楼6楼。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茌平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诉称,1.依法解除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并退回场地租赁费40670元;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租赁场地内的所有基站设备设施;3.请求赔偿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被告***阻止进入场地造成的损失144883.62万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9日,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30年4月29日止,合同总金额为49,8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此场地内建设基站等通讯设施。2022年2月份,被告***无故停止供电,导致该基站内全部的设备设施停止运行,设备因无法维护造成损坏,被告还阻止工作人员进入维护,导致基站停运至今,给原告的运营商业造成了损失,运营商停止支付了原告的租赁费。原告方只能重新选址建设新基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综上,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引起的诉讼,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也是聊城市茌平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涉案场地地址为山东省茌平县××路××村,不属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