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2168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16号科创大厦南楼6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不存在排除妨害的侵权行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