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1民初434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奥森路9号孟达商务中心6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