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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702民初6703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2433809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112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3789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256.7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378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按照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4.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0日,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大千学居(中达尚城学府)管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将大千学居商品区19#、20#、21#、22#、23#楼桩基工程承包给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施工,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有效桩长计算,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主材费300元/米,劳务费60元/米。甲方于付款节点到期十日内付款,超过十日后按照年化率15%计息;如超过30日,甲方承担每日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21年10月27日,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管桩价格单价300元/米,调整为330元/米,原管桩施工价格60元/米,调整为65元/米,综合单价395元/米。原合同施工范围商品区19#、20#、21#、22#、23#楼,调整为商品区23#、C1#、C2#、C3#、C4#楼。因23#楼已施工部分桩基,在2021年10月29日前已完成的桩基工程价格按原合同执行。截止2021年12月9日,约定的施工范围,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完成,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工程款后,剩余应付工程款3437899元(不包含10%质保金)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支付原告工程款3437899元无异议,但认为利息及违约金应以2838688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计算至2022年1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以2838688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计算至2022年2月19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43789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千学居(中达尚城学府)管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2.在2021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作出了约定。3.2021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部分桩基的价款进行了调整。4.原被告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施工确认单五份,证明三方对工程数量进行了确认。5.原告与被告工程部王某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等问题。6.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单据一张,证明原告支付了4500元的保全保险费。被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于2021年7月签订大千学居(中达尚城学府)管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对各自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内容中载明了付款方式如下:1、工程施工每完成五栋楼或工程价值不少于600万,经甲方审核后,付已完成工程量价值的80%工程款(付款周期为:完成五栋楼或工程价值不少于600万产值后的10日内),±0.00完成并且施工资料移交甲方后,付已完工程量的1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静载试验合格满一年后10日内无息付清。2、非乙方原因的停工造成不满足上述付款条件,且两个月内仍未开挖、验收,视为默认合格,甲方应在十日内进行节点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经检测(静载试验)合格后,乙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经双方确认无误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依据。2021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因案涉工程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内容显示:付款节点到期十日内付款,若超过十日后按年化率15%计息;若超过30日未付工程款,甲方承担每日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工程款为止。 案涉工程已到付款节点,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437899元(不包含10%的质保金),被告予以认可。被告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6042110元,该工程的完工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银行账户,为此支付了4500元的保全保险费。 本院认为,案涉大千学居(中达尚城学府)管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437899元,被告予以认可,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案涉大千学居(中达尚城学府)管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1、工程施工每完成五栋楼或工程价值不少于600万,经甲方审核后,付已完成工程量价值的80%工程款(付款周期为:完成五栋楼或工程价值不少于600万产值后的10日内),±0.00完成并且施工资料移交甲方后,付已完工程量的10%。本案中,案涉工程款已至付款节点,被告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的利息和违约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施工资料已经移交被告,故对原告主张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即2021年12月9日按照已完成工程量价值的90%工程款减去已付的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和利息,不符合案涉大千学居(中达尚城学府)管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本院认定本案利息和违约金应以28336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计算至2022年1月8日止;以2833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2022年2月19日止,以343789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500元,不是必要性支出,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37899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以28336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2年1月8日止;以2833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2年2月19日止;以343789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