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723民初708号
原告:乾安县某通信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T。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H。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
原告乾安县某通信服务中心诉被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乾安县某通信服务中心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现乾安县某通信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乾安县某通信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6元,由乾安县某通信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