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802民初3669号
原告:白城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白城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XX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原告白城市致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