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5民初1130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溧水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庐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乱扣家庭V网套餐费及利息258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及打12345的费用300元;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我参加诉讼的来回费用、耽误的时间按照600元每天赔偿;5、材料印刷费、写诉讼文书的费用,共计500元。事实与理由:我家就我一个人,给我办家庭V网套餐费3元/月,从2014年到2019年7月,我是7月份发现乱扣我的3块每月,我向10086要钱,10086不肯赔偿,我打12345后也没有用,法院也只支持赔偿本金。 被告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辩称:被告是依据原告的要求于2014年11月1日为其开通家庭V网服务,按照双方约定收取费用,并且于2019年的8月1日按照原告要求为其关闭家庭V网套餐。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没有赔偿依据。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宽带套餐费标准价50元,优惠29元,实收21元;来电提醒(短信呼)1元;家庭V网套餐费3元;4G飞享套餐18元。家庭V网套餐于2014年10月17日12:55:08操作开通,2014年11月1日生效,2019年7月21日9:34:45操作关闭,2019年8月1日失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套餐及固定费用打印件、系统后台数据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开通家庭V网套餐系原告主动要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该资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原告的家庭V网套餐起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共计57个月,套餐费3元/月,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该部分资费171元(3元/月*57)。因原告主张该部分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通讯费、参加诉讼的来回费用、材料印刷费、书写诉讼文书的费用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返还资费17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此款与被扣资费一并给付***以抵冲其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