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7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庐山路22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移动南京分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另就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负担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业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由移动南京分公司负担(此款移动南京分公司已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由移动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