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7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庐山路22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移动南京分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另就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负担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业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由移动南京分公司负担(此款移动南京分公司已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由移动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