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48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庐山路22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舒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