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8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在南京市庐山路22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1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112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