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9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瑞景园文化山庄沿街******。
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div>
一审第三人: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黄山路宠物医院,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嘉业阳光城天景苑****v>
一审第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黄山路宠物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7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封闭走廊的行为认定为扩建,缺乏事实依据。即使该扩建的认定能够成立,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的行为致使租赁房屋受到了损失,租赁合同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同时,即使存在扩建事实,则***也应依法给予***恢复原状的合理期限,二审法院在未认定该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径行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另根据***与***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对租赁房屋自行装修,包括隔墙、隔层、封闭走廊等装修无需在合同到期时恢复原样。故二审判决认定***应对房屋恢复原样,与租赁合同约定不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对***主张的其在承租期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违法扩建不予认可,但***认可其将该房屋走廊进行了封闭,改变了房屋的原有状态。在本案诉争前,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曾以***对房屋进行了违法扩建且改变了房屋的规划主体结构和布局等为由,向***发出过要求恢复原状、返还房屋的通知,此举从房屋产权人的角度考察并无明显不妥,即使***的封闭走廊行为不构成扩建,其亦应予以配合、协商及整改。但***收到以上通知后并无相关作为,实有不妥。据此,二审法院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提出的***擅自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扩建的主张予以认定,并支持了***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