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6702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