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6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与***、***的约定,***、***就铂金国际工程结算工程款总额应为66189元,***已实际支付48094.5元。***负担了该工程的后期维护工作,应从***、***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此***不欠***、***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 ***辩称,铂金国际工程由***完成全部施工,应由***作为施工人收取全额工程款。***上诉主张扣除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该工程后期工作是由***完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维持。 ***辩称,***陈述不实,其未对铂金国际工程进行后期维护。 ***辩称,***承包工程后对铂金国际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 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辩称,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隆盛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与***、***、***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对***的上诉主张不清楚。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已按照隆盛光公司提供的发票支付了相应工程款。 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在12403.7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已于2019年3月19日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下欠工程款数额是根据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验收完毕后其出具的总工程造价124037.21元的10%为12403.72元计算所得。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发现新的支付凭证,不应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 ***、***辩称,祥和社区已经投入使用,一审判决对其工程款未予认定。 ***辩称,认可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连带支付***祥和社区工程、铂金国际工程的工程款4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25日,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为甲方与隆盛光公司为乙方签订《2013—2014年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宽带施工框架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鹤壁市集团宽带施工,工程内容为集团宽带及配套施工,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位工程量固定单价计取,其他未约定单价的工程量以审计为准。如是各运营商合建项目,建设价格以合建价格为准,如不接受视为自动放弃建设资格。***系隆盛光公司的员工,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2013年6月20日***为甲方,***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浚县、淇滨区驻地施工,工程内容为驻地网及相关配套施工;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位工程量固定单价计取,合同单价包含施工费、协调费(双方各出一半),赔补费、乙方供材费。2013年6月27日***、***为甲方,***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承包的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客户接入驻地网建设施工工程转包给乙方。由乙方组织人员施工。工程范围包括浚县、淇滨区、山城区,具体工程地点由甲方提供。二、乙方聘用***做为现场指挥,指导乙方人员施工,每天工资200元。三、工程款由甲方负责催要,甲方提取工程款5%作为承包费用,剩余的工程款全部归乙方。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协议签订后,***针对上述合同中涉及鹤壁2013宽带D阶段(祥和社区)、鹤壁2014家客乡镇一期铂金国际两项工程进行了施工。祥和社区施工后,隆盛光公司出具终算证书,但建设单位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未签字验收通过,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未支付该工程款。铂金国际施工后,质量验收通过,工程价款金额为124037.21元,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于2017年分两次支付隆盛光公司铂金国际工程款90%即111633.49元,尾款12403.72元未支付。隆盛光公司收到的上述工程款应视为***已收到,***已实际支付***、***48094.5元。上述两项工程价款***、***均未支付***,且双方未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均没有施工资质,其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但依照法律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对铂金国际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工程款为124037.21元。根据***与***、***的协议约定,***应取得结算工程款的95%即117835.35元,依法***、***应当支付。依照法律规定***、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已支付***、***48094.5元,故其应承担未付款69740.85元的连带清偿责任。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应承担未付款12403.72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就铂金国际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请求支付祥和小区施工的工程款,因该小区的施工未通过竣工验收,故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7835.35元;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69740.8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在12403.7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负担2749元,***、***负担10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杨***等驻地网结算清单三份。拟证明:***与***、***在以往过程中关于熔纤费每芯10元的结算惯例,工程款单价按照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工程款的一半进行结算。***、***、***质证认为该部分工程结算与涉案工程结算无关。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对该证据无意见。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提交隆盛光公司付款明细一份,中国银行付款回单一份。拟证明: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已于2019年3月19日将涉案工程尾款支付给隆盛光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的举证目的。***、***质证认为没有收到工程尾款。***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提交杨***等驻地网结算清单三份与涉案工程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提交隆盛光公司付款明细一份,中国银行付款回单一份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将涉案工程尾款支付给隆盛光公司,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已于2019年3月19日将涉案工程尾款12403.72元支付给隆盛光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提出的铂金国际工程结算工程款总额应为66189元,已实际支付48094.5元,且负担了后期维护工作,已不欠***、***工程款的上诉理由。本案中,***借用隆盛光公司资质与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签订《2013-2014年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宽带施工框架合同》。***将部分施工工程转包给***、***,***、***将其承揽的部分施工工程转包给***。***对涉案铂金国际工程施工后,第三方介入完成铂金国际宽带施工工程。***对涉案铂金国际工程实际施工后,未与***、***进行结算。***、***也未与***进行结算。***与***、***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包含施工费、协调费(双方各出一半)。***、***与***签订施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合同借款的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仅约定由***、***负责向***催要工程款等内容。***诉讼主张铂金国际工程款应按照***、***与***的合同约定。诉讼过程中,***、***、***均认可双方结算工程款应按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审计工程价款124037.21元的50%结算。***上诉主张其与***、***结算铂金国际宽带施工工程的工程款为66189元。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及合同约定内容,***、***亦应按照该价格与***结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负担了后期维护工作,对其主张折抵工程款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已实际支付***、***48094.5元,故其应承担未付款18094.5元的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二审诉讼中,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于2019年3月19日将涉案工程尾款12403.72元支付给隆盛光公司。***主张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没有事实依据。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移动公司鹤壁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予以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6189元;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在未付工程款18094.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负担2749元,由***、***负担1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负担252元,由***、***负担14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