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338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