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338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