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6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以下简称鹤壁移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审核双方争议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日***与鹤壁移动公司北阳镇区域负责人***签订承揽工程和收益分成合同,约定***投资并协调把北阳镇北山门口村、南山门口村和卧羊湾三个村光纤架设到线杆上和接总机顶盒,主线路安装好后双方利益分成。利润是每户安装一条网线一年得130元,安装两年的250元,并收取***5000元保证金,交给***18000元的存折作为物料费用,还交2000元光纤入户押金。***为履行合同投入资金和精力,最后鹤壁移动公司代表***直接把工人工资结算,架空了***。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合同存在的事实和相关内容。一审判决竟没有认定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令人难以理解和信服。涉案合同签订后鹤壁移动公司以加盖公章为由将合同书从***手中取走,并未通知终止履行合同,***实际履行了合同,不应因***手中没有书面合同影响双方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合同效力。
被上诉人鹤壁移动公司辩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确实有签合同的意向,但签合同需要向公司报备,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合同没有成行。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并没有遇到阻力,***的协调工作非常少。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请二审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鹤壁移动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押金7000元;2、请求判令鹤壁移动公司向***支付利益分成及投资合计7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与鹤壁移动公司达成订立合同意向,鹤壁移动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收取***预收款5000元,双方未订立合同。后***在北阳镇南山门口村、北山门口村和卧羊湾村对鹤壁移动公司安装宽带业务进行过宣传,对网线安装工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过协调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与鹤壁移动公司之间虽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就合同主要内容没有具体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实际订立。鹤壁移动公司收取***预收款5000元没有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就其他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按照胜败诉标的金额比例由双方分担。判决:一、鹤壁移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预收款5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其与***的三段通话录音,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质证。本院对该证据认定如下,三段录音中***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录音内容并不能认定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对该三段录音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二审中双方陈述以及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与鹤壁移动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意向,但双方最终并未形成书面合同,即双方并未达成合意,也是***提交不出书面合同的原因。在没有书面合同,鹤壁移动公司又不认可双方存在口头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向鹤壁移动公司交纳5000元预收款,鹤壁移应退还。***要求鹤壁移动公司支付利益分成及投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援引的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