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22民初254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淇县。
原告:***,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淇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
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