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22民初254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淇县。 原告:***,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淇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 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