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611民初3162号
原告:***,女,2015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住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广电中心五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路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103地籍子区兴鹤大街以东、湘江路以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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