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051号
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99号A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禅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37号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禅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17.13元,由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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