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禅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051号 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99号A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禅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37号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禅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17.13元,由原告沈阳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