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特26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 申请人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称,1、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我公司应该支付申请人9月份工资4217.5元,此裁决不合理,第一、此金额没有考虑我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个人保险的扣除部分,第二、未扣除申请人借款部分,第三,没有考虑申请人提供虚假业务信息等。2、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关于2019年10月份的工资裁决不合理。3、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我司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不合理。故请求撤销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4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辩称,1、单位所说的9月份的没有包含扣除保险金,对此我不懂我就不答辩了;2、关于借款1000元,我是向刘经理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3、单位说我提交了虚假信息,我们做医疗器械,我们前期收集到信息,后面经过考察甄别确定信息真假,这是跑业务的人员的基本工作;综上,我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4号裁决:一、本裁决生效10日内,被申请人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工资4217.5元、2019年10月1日至lO月24日工资2643.67元;二、本裁决生效l0日内,被申请人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4月25至2019年1O月24日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企业、个人部分分别各自承担,已缴纳的不再重复缴纳);三、本裁决生效10日内,被申请人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5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西安办事处高级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合同约定申请人试用期基本工资2900元,其它1400元,试用期后基本工资2900元,其它1900元。2019年1O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显示2019年10月28日已签收,他人收。庭审中,被申请人否认收到该快递。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申请人认为2019年1O月25日劳动关系解除,因公司拖欠工资以快递的形式邮寄送达解除通知。被申请人认为2019年10月30日劳动关系解除,因申请人连续旷工,被申请人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开除。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另查2019年9月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2019年1O月13日、22日,申请人请事假2天。2019年10月15日至24日,申请人在岗但无业绩,之后申请人未去公司上班。2019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份工资582.5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4号仲裁裁决。经审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4号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不构成可撤销的法定条件。因此,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海应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