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02民初16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二环玺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