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02民初16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二环玺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