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22民初560号
原告: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2MB0Q18917W,机构地址都兰县察苏镇和平街23号。
负责人:***,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华街27号居民,系该局局长。
被告: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799008087,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南路百佳小区五号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滨海街道钱塘大巷东九横巷4号03号居民,现住西宁市城东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本案审理应以本院受理(2023)青2822民初558号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