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5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615XC,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9-4-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代付工资款93258.6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9325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负担。
一、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石村委会里承村[不动产权证书号:屯昌集用(2010)第10004680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0271执5112号案件的执行。
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